女子被控虐殺癌末友人棄屍 終審遺棄屍體判刑2年定讞

女子被控虐殺癌末友人棄屍 終審遺棄屍體判刑2年定讞
女子被控虐殺癌末友人棄屍 終審遺棄屍體判刑2年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綽號「恬恬」的竺姓女子被控虐殺住在其住處的癌末吳姓男友人,還與另外丁姓男子將吳棄屍在下巴陵爺亨部落,桃園地院一審依遺棄屍體罪判竺女徒刑2年,高院二審卻改判刑12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無殺人事證,再逆轉改判竺女徒刑2年。竺女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檢方指控與吳姓死者是朋友關係的竺女,吳男借住在竺女桃園住處,105年10月4日癌末體弱的吳男在竺女住處死亡,竺女於是聯繫丁姓男子與她共同租車載運吳男屍體到桃園市復興區下巴陵爺亨部落棄屍掩埋。

丁男在檢方偵查時並指證竺女,以拳打腳踢、棍棒毆打、刀割皮膚、加熱後水果叉刺或燙等方式凌虐吳男,並長期不給吳男足夠飲食及服用藥物,造成吳男死亡,檢方因此起訴竺女傷害致死罪。

不過,桃園地院一審時就不認定竺女傷害致死的罪證不足判她無罪,僅就遺棄屍體罪分別判竺女徒刑2年,丁男徒刑1年。

檢察官及被告都上訴二審,高院轉採丁男指證竺女傷害致死的證詞,依傷害致死判竺女徒刑10年、遺棄屍體徒刑2年,應執行徒刑2年。丁男則被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減判為徒刑10月。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竺女部分被撤銷發回,丁男則駁回上訴定讞。高院更一審認為,竺女被控殺人部分,檢察官所提證據,主要以丁男之證述為據,然丁男曾自白自己傷害吳男致死,本身對於吳之死亡非毫無嫌疑,故所述竺女傷害吳致死之證詞,與其自身具利害關係,且存有相當瑕疵,憑信性重大可疑。

同時,卷內其餘證據僅能證明吳死亡之事實,無法認定是竺女行為導致吳男死亡,故不構成傷害致死罪,但她遺棄屍體,且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判刑2年。

竺女再上訴三審,不過,最高法院這次認定更一審的判決沒有違誤,駁回竺女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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